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江西省人大代表:建议在职业院校设置非遗相关专业******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记者 李韵涵)正在召开的江西省两会上,江西省人大代表、国家级非遗夏布绣代表性传承人吴婉菁建议,要加强江西省非遗传承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深入研究江西职业院校非遗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据了解,江西现有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58项,包括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等10个类别,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88个、省级代表性项目470个。
“江西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开展了丰富的工作,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支持,极大增强了非遗项目影响力、社会参与度、市场认可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吴婉菁表示,但从非遗传承现状来看,最欠缺的是非遗传承产生内生产力和造血功能的传承人。
吴婉菁认为,能有效推进江西非遗项目的高质量传承和发展,承担起非遗传承人培养重任的非职业院校莫属,特别作为地方性院校的职业教育,在担负培养技术实用性人才任务的同时也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域文化发展的重任,是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地方职业院校的独特作用,既是非遗传承事业之所急,也是职业院校教育突破发展之所需。
为此,吴婉菁建议,深入研究江西省职业院校非遗相关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相关部门参与非遗相关专业设置评估机制,精准、合理做好职业院校该专业的设置。
吴婉菁表示,还要逐步解决职业院校非遗专业教师资匮乏问题,保障学校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联合办学,创新教学模式,吸纳专业人才强化师资队伍,积极搭建非遗实训平台。
在课程安排上,吴婉菁认为,应邀请行业专家及部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教学计划制定和调整,在兼顾实践和理论基础上,科学、系统做好江西职业院校非遗相关专业的课程安排。
此外,还应加大对非遗传承行业的扶持力度,促进非遗传承行业健康壮大发展,提高非遗传承专业学生就业选择面和就业质量,解决职业院校非遗传承专业后续生源少,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完)